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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04-17 09:22  

西环罚字〔2018〕01号

青海西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916328016619327960

组织机构代码:916328016619327960

地 址: 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秦海斌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3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8日期间,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显示,制酸尾气排放口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排放问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www.allsports365.com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16日以《海西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2018〕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截止目前,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100000元(壹拾万整);

2、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限制生产的措施,不落实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河西支行

户 名:海西自治州环境监理站

账 号:280602220900000253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海西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西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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